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1-08-30 点击: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承担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业务,面向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等培养培训工作的机构,是国家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所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
第四条    补助经费坚持统一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补助经费应当由继续教育基地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厉行节约是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支出预算,避免经费使用的随意性和浪费行为。
专款专用是指严格控制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机制。
注重绩效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需要,强化经费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是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确定;
(三)及时批复下达补助经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继续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的规划、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确定、调整和撤销继续教育基地;
(三)组织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之间的学习交流;
(四)监督指导继续教育基地的专项培训业务管理;
(五)协助财政部做好补助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补助经费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补助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二)及时向继续教育基地拨付补助经费;
(三)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协助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补助经费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的遴选、申报工作;
(二)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业务指导;
(三)协助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规定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制定本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期间,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中央财政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教学培训的实际情况,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分年度、有计划地使用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专题研究;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中央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确定的相关标准;地方单位应当执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
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控制设施设备购置。确需购置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建设性质(包括维修改造)支出;
(二)工资福利性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
(四)其他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资金安排情况,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作为继续教育基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绩效运行监督机制,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在每年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稳步推进评价结果公开,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财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补助经费拨付及时、使用合理、管理高效。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在补助经费使用期间,应当于每年1210日前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经费使用情况分别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汇总后,于下年1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补助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助经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3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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